开启无障碍工具条
无障碍客户端
搜索热词 :
残疾人康复
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
残疾人权益
网站首页
组织机构
单位概况
领导简介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下属机构及职责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发展规划
人事工作
政策法规
年鉴史志
公开指南
公开年报
公开目录
预决算公开
预算绩效
阳光采购
动态宣传
最新动态
地州动态
县市动态
中国残联
自强风采
爱心助残
专题专栏
近期专栏
往期专栏
主题教育
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四届特奥会专题
表格下载
视频报道
试听在线
媒体聚焦
业务工作
康复
脑瘫儿康复
聋儿康复
智障儿康复
孤独症儿童康复
残疾预防
教育扶贫
就业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就业服务
培训服务
盲人按摩
组织联络
法律维权
文化体育
康复中心
辅助器具
动态信息
政策法规
职业中专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关于我们
慈善项目
资讯中心
每月一捐
我要捐赠
信息披露
助残协会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网上信访
法律知识问答
领导信箱
网上调查
维权热线
网上咨询
残疾人证
政务服务
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
>
残疾人证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设定依据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
残联发【2017】34号 国办发[2020]35号
条款号:
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