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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9 来源: 点击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盲人医疗按摩工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盲人医疗按摩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按摩医士、按摩医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治按摩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持有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新疆籍盲人(含低视力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部门,负责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专业考试、日常培训、年度评审材料受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业考试

第五条 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专业科目考试试卷分现行盲文和汉文大字版两种。报考者在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时说明用何种文字的试卷。

第六条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考试。

第七条 专业考试科目:

(一)按摩医师:《人体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按摩学基础》《经络、腧穴学》。

(二)主治按摩医师:《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推拿学》《医古文》。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盲人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盲人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一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按摩医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聘为按摩医士。

1.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在国家《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公布时,已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15年以上。

(二)按摩医师:

1.盲人按摩专业中专毕业(含中西医结合),任按摩医士满5年。

2.盲人按摩专业专科毕业(含中西医结合),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医疗按摩工作满两年。

3.盲人按摩专业本科毕业(含中西医结合),见习期满一年。

4.取得盲人按摩专业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聘为按摩医师。

(三)主治按摩医师:

1.盲人按摩专业本科毕业(含中西医结合),担任按摩医师职务满4年。

2.盲人按摩专业专科毕业(含中西医结合),担任按摩医师职务满5年。

3.盲人按摩专业中专毕业(含中西医结合),从事临床医疗按摩或按摩教学满15年,担任按摩医师满5年。

4.担任按摩医师职务满10年。

5.担任按摩医师职务满5年,从事临床医疗按摩或按摩教学满20年。

6.盲人按摩专业硕士毕业,从事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由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可直接聘为主治按摩医师。

7.盲人按摩专业博士毕业,从事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可直接聘为主治按摩医师。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坚持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

(一)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四)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个体医疗按摩者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推荐,逐级上报。

第十自治区直属单位医疗按摩者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推荐,逐级上报。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主治按摩医生一式三份,按摩医生一式二份)。

(二)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三)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聘书、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论文和专题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论文和专题报告,一律要求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且为本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刊物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予认可。

(五)汉文业务自传一份(800—1000字)。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拟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单位、工作年限、接受教育情况(何年毕业何校、所学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情况(何年获得何种职称)、社会职务(何年任何职务)、荣誉称号及学术交流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负责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工作。

第十 各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当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受理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尚在责任期内的。

第十九条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并记录在案;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 用人单位在考试、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责任。

对不能坚持评审标准,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由其主管和纪检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终身不得担任评委。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试、评审中的其他违法违纪情况,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执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