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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6来源: 点击数: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上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